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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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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668號王錫淇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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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福字第1766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錫淇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66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錫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請第三人***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如附件,保單號碼:***),債務人王錫淇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7
  • 更新日期:113-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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