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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112號李惠雯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96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惠雯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11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惠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本院民國112年11月28日北院忠112司執洪196112字第1124095971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㈡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債務人李惠雯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186,939元(不含手續費,超過部分發還債務人)範圍內,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
- 發布日期:113-04-27
- 更新日期:113-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