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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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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764號葉致宏之撤銷命令及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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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乙字第1017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致宏之撤銷命令及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764號債權人何柏翰等與債務人葉致宏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
㈠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北院忠112司執乙字第101764號執行命令,其中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予撤銷
㈡終止如說明二第三人保險契約(保單號碼:2129014390及2129024480)及(保單號碼50029926),債務人葉致宏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上開終止之保險契約,若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請毋庸終止附約。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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