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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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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5627號江柏翰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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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宇字第56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柏翰之扣押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627號債權人宋昭德與債務人江柏翰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江柏翰(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498445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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