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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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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821號林世玄之民事執行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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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宇字第1248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世玄之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轉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執字第12482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世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說明三所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影本各1件,債權人、債務人應於文到7日內分別就說明欄所示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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