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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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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3861號黃崇銘(原名:黃士吉)之執行命令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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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2038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崇銘(原名:黃士吉)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3861號債權人林峻生與債務人黃崇銘(原名:黃士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主旨:本院民國112年12月12日北院忠112司執卯字第203861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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