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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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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6367號劉榮鋆(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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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86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榮鋆(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636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榮鋆(遷出國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劉榮鋆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信託受益權;及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及紅利、利息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㈡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務人請依說明三所示辦理,㈡債權人請依說明四所示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20
  • 更新日期:113-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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