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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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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2645號林芝庭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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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福字第26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芝庭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645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與債務人林芝庭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
①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林芝庭於附表債權金額範
  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
  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②債務人林芝庭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惟扣薪後債務人之實領金額,不足新臺幣23,579元應以前開扣押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應依本命令自113年2月23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0
  • 更新日期:113-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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