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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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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31197號NATRPONG ARTHIT之民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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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31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NATRPONG ARTHIT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31197號聲請人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與相對人NATRPONG ARTHIT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197號
聲 請 人 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送達代收人 賴瀅竹  
相 對 人 NATRPONG ARTHIT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其中之新臺幣伍萬零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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