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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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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36號被告張鳳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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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3年度訴字第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鳳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鳳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張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1 小額信貸 53萬3255元 49萬2023元 11.6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3萬3255元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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