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36號被告張鳳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3年度訴字第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鳳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鳳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張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1 小額信貸 53萬3255元 49萬2023元 11.6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3萬3255元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