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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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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390號程弘璋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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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訴字第53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程弘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程弘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梁懷德 
被   告 程弘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餘欠本金金額」欄各依「利息計算期間及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壹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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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90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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