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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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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87號李霖蕙(原名李碧燕、李宜昀、李宥榛)之撤回通知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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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23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霖蕙(原名李碧燕、李宜昀、
          李宥榛)之撤回通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霖蕙(原名李碧燕、李宜昀、
          李宥榛)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
          知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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