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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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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611號李愛維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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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吉字第1246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愛維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61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愛維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請將說明二保單號碼:OOO號保險契約辦理降低保額,並准許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670,768元之範圍內,向第三人OO公司收取此部分解約金,★就本院112年8月16日北院忠112司執吉字第124611號執行命令扣押逾前開範圍部分,均應予撤銷。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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